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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12年01月19日)
第 28 條
園區內,除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與其眷屬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外,不得在區內居住。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應將所屬員工名冊、照片,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核發出入許可證。

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應循園管局或分局指定之地點出入,並須接受海關及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