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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12年01月19日)
第 29 條
園管局對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所需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新創事業培育,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學研機構進行產學合作;並得與相關機關(構)進行創新合作。

前項產學合作實施方式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