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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12年01月19日)
第 30 條
園管局或分局為維護園區之環境衛生、安全及辦理公共設施,得向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收取管理費;為辦理第五條規定掌理之事項,得收取規費或服務費。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並應於期限內繳納。

前項收取管理費、規費、服務費之範圍及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