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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12年01月19日)
第 31 條
園區應設置作業基金,為下列各款之運用:
一、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
二、園區開發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或貸款。
三、園區開發管理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事項。
四、各項作業服務事項。
五、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前項作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