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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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12年01月19日)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區內事業,指經核准在園區內製造加工、組裝、研究發展、貿易、諮詢、技術服務、倉儲、運輸、裝卸、包裝、修配之事業及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定之其他相關事業。
本條例所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指區內事業及其他經核准在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