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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11月06日)
第 13 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之區內事業,園管局應自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之。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有關資料,指區內事業設立申請書所規定應檢附之資料。

區內事業之業務須經其他機關許可者,園管局應會同各該業務許可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之。

區內事業之設立,得以個人或事業籌備處名義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