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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11月06日)
第 21 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使用情形不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使用情況有危害區內公共安全或衛生。
二、不依核定計畫使用。
三、廠房或倉庫有半數以上面積空置逾六個月。
四、其他違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