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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11月06日)
第 32 條
前條委託課稅區加工之區內事業及受託人,均應受園管局、分局或海關之查核;其經核准出區委託加工之貨品,限在受託人處所加工,非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不得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