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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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11月06日)
第 5 條
園管局或分局得接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委託,將其廢品下腳或廢棄物依環境保護、海關及園區有關法令規定清除出區,並得收取必要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