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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及建築 ( 112年11月06日)
第 10 條
投資人繳存預約金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投資申請書;如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延長,延長期限為三十日,但以一次為限。

園管局或分局得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十日,以書面通知投資人。

投資人於第一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無息退還預約金,預訂之土地或建築物,不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