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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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及建築
( 112年11月06日)
第 16 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使用之建築物出讓時,應先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登記,讓受雙方議訂價格後,報園管局或分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