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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區內事業申請設立、變更與撤銷投資計畫及登記 ( 112年11月06日)
第 2 條
區內事業之設立、合併、分割、增資、減資、擴廠、撤資、轉投資課稅區、在課稅區設置分支機構或變更投資計畫,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之格式及應送份數,由園管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