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工行政
( 112年11月06日)
第 21 條
區內事業必須在區內值勤之員工,應將姓名、職務及其他有關資料,列表送所在區警察隊隨時抽查核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