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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工行政 ( 112年11月06日)
第 21 條
區內事業必須在區內值勤之員工,應將姓名、職務及其他有關資料,列表送所在區警察隊隨時抽查核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