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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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貿易管理
( 112年11月06日)
第 22 條
區內事業輸出貨品需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者,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