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貿易管理 ( 112年11月06日)
第 23 條
區內事業輸出貨品時,應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產地標示規定標示產地。

依前項辦法規定須專案核准者,得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