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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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貿易管理
( 112年11月06日)
第 23 條
區內事業輸出貨品時,應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產地標示規定標示產地。
依前項辦法規定須專案核准者,得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