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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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貿易管理
( 112年11月06日)
第 26 條
區內事業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採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經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