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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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人員及車輛出入區之管理
( 112年11月06日)
第 34 條
領用人遺失園管局或分局所發車輛出入證時,應由其服務單位證明確係遺失始得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