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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區內事業申請設立、變更與撤銷投資計畫及登記 ( 112年11月06日)
第 4 條
區內事業經核准設立後,應依有關規定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前項登記,如有變更、解散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辦理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

園管局或分局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應副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並於核定後公告其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