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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區內事業申請設立、變更與撤銷投資計畫及登記 ( 112年11月06日)
第 5 條
經核准設立、合併、分割、增資之區內事業,應按計畫於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如因實際困難未能按計畫開始或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