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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區內事業申請設立、變更與撤銷投資計畫及登記 ( 112年11月06日)
第 6 條
區內事業經核准以分支機構型態設於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內者,會計科目、帳簿、憑證及報告表應行獨立,銷售額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