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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06日)
第 10 條
區內事業應於原核定投資計畫經撤銷或廢止後,辦理遷出園區作業,並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變更、解散、廢止登記或其他相關作業。

前項區內事業如涉保稅業務,應依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