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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06日)
第 3 條
申請在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設立之區內事業,除須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區內事業種類之規定外,其實收資本額應達附表所定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