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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06日)
第 8 條
區內事業應於投資計畫核定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其投資事項。

投資計畫已載明完成期限並經核定者,依該計畫內容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有正當理由屆期未能完成者,由區內事業提出申請,經審查小組作成同意之決議並經園管局核定後,得延長投資計畫之完成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