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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06日)
第 13 條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結束在區內營業時,應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註銷登記;區內登記之公司,如於所在區及其他區內均無營業或聯絡處所者,應同時辦理公司解散或遷出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