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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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產業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核准登記管理辦法
( 112年11月06日)
第 9 條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時,區內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