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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社區土地租用與管理 ( 112年11月06日)
第 11 條
社區土地租期訂為二十年以下,期滿原承租人得申請續租;期滿若不續租,地上建築物,得由園管局或分局依重建成本折舊後取得。

前項原承租人申請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向園管局或分局提出。

第一項所稱重建成本指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類似之建材標準、設計、配置及施工品質,於價格日期重新複製建築所需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