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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 112年11月06日)
第 2 條
建築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更新計畫而致停止營業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