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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 112年11月06日)
第 7 條
更新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應由園管局或分局通知該區內事業會同勘查清點,作成紀錄;該區內事業如經通知二次未到,由園管局或分局自行勘查清點及記錄;其經勘查後再行設置者,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