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 112年11月06日)
第 8 條
依本辦法得領取之補償費及遷移費,園管局或分局應於公告拆遷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發放。

前項費用發放時間、地點及應備證件,應由園管局或分局以書面通知。

第一項費用未於通知期限內具領,經再限期通知仍未領取者,園管局或分局應將該款項提存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