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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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112年11月06日)
第 20 條
區內公、私有土地委託園管局或分局代為管理出租者,其代管手續費按代管土地租金及費用總額百分之五計收。但土地委託管理協議書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