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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 112年11月06日)
第 7 條
建築物之租金,依建築物成本、取得費用及資金成本計算,並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稅捐、規費、保險費及土地租金。
二、建築物維修費用。

建築物分層出租者,第一樓層應依前項租金加計百分之十計收,頂樓應依前項租金減計百分之十收取。

園管局得依經營、管理、招商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勢,提出本辦法所定租金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經濟部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