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 112年11月06日)
第 9 條
建築物出租供短期臨時使用者,租用期間最長為六個月,必要時得展延之;展延以二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