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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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 112年11月06日)
第 12 條
建築物之售價,依建築物成本,加計取得費用及資金成本計算。
前項建築成本,建築物為徵收取得者,依徵收價格計算;協議價購取得者,依協議金額計算;聲請法院拍賣取得者,依拍定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