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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 112年11月06日)
第 9 條
建築物之租賃期間,為一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租賃契約情事,得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續租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