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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 三 章 公開徵求投資興建 ( 112年11月06日)
第 12 條
由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公開徵求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者,園管局或分局應擬訂甄選文件,公告十四日以上,徵求公民營事業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參與甄選,並繳交土地預約金、簽訂預約書及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投資興建計畫書與相關文件。

前項公告應載明基地範圍與位置、產業引進、建物規劃、土地使用構想與環境概述、參與甄選資格及投標文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