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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 三 章 公開徵求投資興建 ( 112年11月06日)
第 14 條
經公開徵求獲准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應按開發成本加計銷售利潤後,訂定合理租售價格;其合理租售價格及估算標準並應詳載於投資興建計畫書內。

前項計列為開發成本之項目如下:
一、規劃、調查費用。
二、開發興建工程費用。
三、行政作業費用。

公民營事業應依審定後之租售價格辦理租售業務;如有調整租售價格之必要時,應報請園管局或分局重新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