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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 三 章 公開徵求投資興建 ( 112年11月06日)
第 16 條
公民營事業因未按核准進度開發,其增加支出之開發費用不予計入開發成本。但屬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公民營事業之事由,經報園管局或分局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