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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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06日)
第 7 條
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如經核准,所繳交之土地預約金,由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於完成簽約後,將所繳土地預約金,無息發還;如逾簽約期限未完成簽約手續者,其所繳交土地預約金,解繳國庫,不予發還。
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如未經核准,所繳交之土地預約金,無息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