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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 二 章 自行申請投資興建 ( 112年11月06日)
第 9 條
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應於土地租賃契約簽訂後六個月內,向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建築許可,於領有建造執照後,動工興建,並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但有正當理由,經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