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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12年11月06日)
第 18 條
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經園管局或分局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相關業務。

第 1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