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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保稅帳務管理 ( 112年11月17日)
第 11 條
區內事業有關保稅之帳冊及編製之報表,除事先報經海關核可者外,應依照海關規定格式印製使用,並於年度盤點結束後保存五年;其有關之憑證,保存三年。

前項帳冊、報表及有關之憑證,區內事業得於盤點結束後報經海關核准,以微縮影片、磁帶、磁碟片、光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按序攝錄後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燬。但海關依法進行查案時,如須複印單證及有關文件,區內事業應負責提供。

海關、園管局或分局因監管或稽核需要,除得查閱保稅帳冊、報表外,並得派員持憑公文查閱其他帳冊、報表及憑證,區內事業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