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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保稅帳務管理 ( 112年11月17日)
第 17 條
區內事業免稅輸入之自用機器、設備,其輸入屆滿五年後,由區內事業自行除帳,得免列帳監管;出區時,憑園區貨品出區(廠)放行單出區,無須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