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保稅貨品通關
( 112年11月17日)
第 20 條
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於園區內辦理通關手續者,應於船機卸貨後,即向輸入地海關申報,運往區內辦理通關手續。但運往與港埠或機場鄰接之園區,未經課稅區者,其貨品免辦押運或加封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