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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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保稅貨品委託、受託加工與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
( 112年11月17日)
第 36 條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園區或其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加工者,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