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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保稅貨品委託、受託加工與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 ( 112年11月17日)
第 39 條
區內事業接受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園區或其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委託加工者,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前項受託加工貨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物料者,應填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該添加之保稅原料、物料得予除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