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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保稅貨品委託、受託加工與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 ( 112年11月17日)
第 44 條
區內事業為提供勞務之需要,而將保稅貨品輸往課稅區者,準用第四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