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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112年11月06日)
第 2 條
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以下簡稱社區土地)租金自簽訂租約之日起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按月計收,每月租金之計收標準為該租地申報地價乘以百分之五為原則,除以十二個月,乘以該租地面積;土地屬委託代管者,其土地租金依原機關規定計收。

前項租金於土地租用期間,如遇政府依法重新規定地價,自重新規定地價確定之次月一日起,按所規定之地價調整計收。租金支應當年度地價稅之金額,按當年之申報地價調整,其餘金額於申報地價較前期調漲時,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漲幅作調整,惟以百分之十為限;申報地價較前期調降時,如未低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申報地價,其餘金額則不調整,如低於一百零四年申報地價,則依其降幅調整。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園管局得依經營、管理、招商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勢,提出本標準所定租金及費用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經濟部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