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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 112年11月06日)
第 6 條
土地租賃契約終止後,原承租人占用土地期間,按土地租金計收標準收取損害金;如有逾期繳納,應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遲延利息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