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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六 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 112年11月06日)
第 15 條
建物所有權人自使用情形不當公告之日起二年或園管局核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改善者,園管局得經審查小組決議,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處建物所有權人該建物所在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

前項改善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具體改善措施。
二、辦理改善所需資金來源及運用方式。
三、執行時程。
四、可能遭遇問題及因應作法。
五、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