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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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六 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 112年11月06日)
第 16 條
園管局於接獲前條改善計畫後,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審議,並得通知建物所有權人到場說明。